/第二章 民商法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/-《金庸武侠中的法律学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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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2.1比武招亲:杨康与穆念慈婚姻合同

    【情节】

    《射雕英雄传》第7回“比武招亲”描述了穆念慈和杨康的首次见面。

    只见中间老大一块空地,地下插了一面锦旗,白底红花,绣着“比武招亲”四个金字,……那汉子点点头,向众人团团作了一个四方揖,朗声说道:“在下姓穆名易,山东人氏。路经贵地,一不求名,二不为利,只为小女年已及笄,尚未许得婆家。她曾许下一愿,不望夫婿富贵,但愿是个武艺超群的好汉,因此上斗胆比武招亲。凡年在三十岁以下,尚未娶亲,能胜得小女一拳一脚的,在下即将小女许配于他。”

    在杨康胜过穆念慈以后,穆易理所当然地认为应当谈谈两人的婚姻合同了。

    穆易道:“我们住在西大街高升客栈,这就一起去谈谈罢。”那公子道:“谈甚么?天下雪啦,我赶着回家。”穆易愕然变色,道:“你既胜了小女,我有言在先,自然将女儿许配给你。终身大事,岂能马虎?”那公子哈哈一笑,说道:“我们在拳脚上玩玩,倒也有趣。招亲嘛,哈哈,可多谢了!”

    穆易气得脸色雪白,一时说不出话来,指着他道:“你……你这……”

    公子的一名亲随冷笑道:“我们公子爷是甚么人?会跟你这种走江湖卖解的低三下四之人攀亲?你做你的清秋白日梦去罢!”穆易怒极,反手一掌,力道奇劲,那亲随登时晕了过去。那公子也不和他计较,命人扶起亲随,就要上马。穆易怒道:“你是存心消遣我们来着?”那公子也不答话,左足踏上了马镫。

    【问题】

    1.如何界定比武招亲?这种婚姻形式是否能够被认可?

    2.杨康是否正式履行该合同?杨康能否履行这个合同?

    【解读】

    穆易(本名杨铁心,将“杨”字拆开为“木易”)收养了一个义女,唤做穆念慈。女儿长大了,终身大事不可不问。那时没有今天的专业婚介机构,更没有什么婚托、婚骗,主要依靠的是“父母之命、媒妁之言”。杨铁心与养女在江湖上漂泊多年,没有固定产业和居住地,属于江湖中人当然也就没有通过传统民间的“媒妁之言”来解决穆念慈的婚姻问题。没奈何,杨铁心想出了一个好办法——比武招亲。一则可以为曾在武学博导洪七公处进修过的女儿找个志趣相投的人,二则可以不通过中介,节省了手续费和人情等成本。那天杨康打赢了穆姑娘,还取了她一只绣鞋。然后说,他只是技痒,想上来切磋一下,没有娶妻的意思,说完就要走。这下激起了杨氏父女和诸位看客的众怒。

    合同这玩意,不限形式,不是只有白纸黑字才确凿无疑,口头上的约定,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。我国《合同法》第10条就明确规定,当事人订立合同,有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。这个比武招亲其实就是一个口头合同,更准确地说,“比武招亲”的锦旗就是一个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。虽然没有让杨康比武前签个字盖个章,但杨铁心在众目睽睽之下,已经把合同的内容公布出来,且给要约附加了条件——“30岁以下尚未娶亲”。谁上了擂台,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就视为已经接受合同的约定,这个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,一点也不比书面的差。在杨康之前出来打擂的东边来的肥胖老者少说也有五十来岁,显然不符合杨铁心“30岁以下”的条件;从西边来的光头和尚,更是不符合娶亲的基本要件(还俗以后当属另说)。其实,杨铁心虽然对杨康的外在条件表示满意,但其实对其内在条件并不了解,所以他在看出双方强弱之势早判时心想:“这少年……只消不是金国官宦人家,便结了这门亲事,我孩儿终身有托。”但杨康不仅仅是金国官宦人家,还是金国王爷的公子,显然不符合杨铁心的选婿标准。

    这个“比武招亲”的合同,最后的结果还是被履行——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,杨康最终与穆念慈形成了事实婚姻,虽然没有履行婚姻的形式要件。就这件事而言,杨康正式履行了该合同。但下面的问题是:杨康能否履行这个合同?杨康是杨铁心的亲生儿子,穆念慈是杨铁心的养女,从这个意义上说,杨康与穆念慈实际上具有兄妹关系。不过,杨康与穆念慈并没有任何直接的血缘,我国古代“表兄妹通婚”现象很普遍,这种养兄妹之间的婚姻关系不被禁止。从封建社会“同姓不婚”的禁忌出发,两人也并不同姓,所以这个婚姻关系是被认可的。我国明清两代曾经有禁止表兄妹结婚的规定,但半途而废。美国有18个州不禁止表兄妹结婚,以色列、大部分阿拉伯国家、巴基斯坦、土耳其等国家也均不禁止表兄妹结婚。

    不过,也有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养子女与收养人的婚生子女结婚(也就是杨康与穆念慈的情况),如《罗马尼亚家庭法典》第7条、《菲律宾共和国家庭法》第38条、《印度教教徒婚姻法》第3条第7款均有类似的规定。至于二人是否“门当户对”?南宋初年,史学大师郑樵曾说,隋唐以前“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”,五代以来“婚姻不问阀阅”(《通志·氏族略第一》);沈括在《梦溪笔谈》卷二四《杂志一》也说过类似的话。所谓“阀阅”就是门第。也就是说,宋代士庶通婚渐成风俗,当时的社会价值取向与前代明显不同。杨康的养父完颜洪烈坚决地迎娶了包惜弱(再婚且带着孩子)就是明证。

    2.2无效合同:虚竹被迫任逍遥派掌门

    【情节】

    《天龙八部》是金庸老先生的武侠代表作之一。著于1963年,历时4年创作完成(部分内容曾由倪匡代笔撰写)。小说以宋哲宗时代为背景,通过宋、辽、大理、西夏、吐蕃等王国之间的武林恩怨和民族矛盾,展示了一幅波澜壮阔的生活画卷。“天龙八部”出于佛经,有“世间众生”的意思,寓意象征着大千世界的芸芸众生,背后笼罩着佛法的无边与超脱。其中,就记载了少林寺小和尚虚竹的“奇妙历险记”,详见《天龙八部》第31回“输赢成败又争由人算”。

    那老人叹道:“天意如此,天意如此!”突然间愁眉开展,笑道:“既是天意如此,你闭了眼睛,竟误打误撞地将我这棋局解开,足见福缘深厚,或能办我大事,亦未可知。好,好,乖孩子,你跪下磕头罢!”……

    那人微笑道:“你怎的说话如此无礼?不称‘师父’,却‘你呀,我呀’的,没半点规矩?”虚竹惊道:“什么?你怎么会是我师父?”那人道:“你刚才磕了我九个头,那便是拜师之礼了。”虚竹道:“不,不!我是少林子弟,怎么再拜你为师?你这些害人的邪术,我也决计不学。”说着挣扎站起。……

    虚竹吃了一惊,忙伸手扶住,道:“老……老前辈,你怎么了?”那老人道:“我七十余年的修炼已尽数传付于你,今日天年已尽,孩子,你终究不肯叫我一声‘师父’么?”说这几句时,已是上气不接下气。虚竹见他目光中祈求哀怜的神气,心肠一软,“师父”二字,脱口而出。那老人大喜,用力从左手指上脱下一枚宝石指环,要给虚竹套在手指上,只是他力气耗竭,连虚竹的手腕也抓不住。虚竹又叫了声:“师父!”将戒指套上了自己手指。……

    哭了一阵子,跪倒在地,向那老人的遗体拜了几拜,默默祷祝:“老前辈,我叫你师父,那是假的,你可不要当真。你神识不昧,可不要怪我。”祷祝已毕,转身从板壁破洞中钻了出去,只轻轻一跃,便窜过两道板壁,到了屋外。

    【问题】

    1.作为少林弟子,虚竹是否能够接任逍遥派的掌门?

    2.虚竹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接任逍遥派掌门是否有效?

    【解读】

    按照武林的规矩,一个人不能同时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门派。加入一个新的门派必须首先从原来的门派中脱离出来(自行申请、被驱逐等),这是基本的规矩。虚竹显然并没有从少林寺中脱离出来,他还是少林寺的和尚,这个时候被强行要求加入另外一个门派,显然是不妥当的。从虚竹内心来说,他不愿意离开少林寺那个从小到大养育他的地方。从名望上来说,少林寺作为江湖中声望最高的门派,显然比亦邪亦正的逍遥派要好。虽然虚竹的少林功夫被无崖子全部化解,但功夫存在与否与是否为某个门派弟子没有直接关联。经常有这种案例,某门派的一高手被打伤后失去全部功力,或者说被化去全部功力,几成废人,但这能够说明他不是该门派的了?显然不能。

    虚竹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接任逍遥派掌门是否有效呢?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4条规定,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、公平、等价有偿、诚实信用的原则;《合同法》第52条规定,“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”无效。本例中,那老人(逍遥派掌门无崖子)就是以(生命)胁迫的方式,要求虚竹接任逍遥派掌门人。这种合同运用了欺诈、胁迫的手段,违背了对方真实意思订立的,这样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,应当自始无效。

    佛教爱好者虚竹,就为了一桩这样的无稽合同,受尽折磨,苦苦摆脱而不得。在这个合同中,虚竹基本属于无过错方。因为陷阱就是一开始那个棋局,并没有说明其中奥秘(并未发出任何要约或者要约邀请)。虚竹只是为了救迷醉要自杀的段延庆,随意摆了一个棋子,就被迫与逍遥派掌门人无崖子订立了一份责任重大的合同。这份合同内容是:虚竹接受无崖子70年功力修为,有义务接任逍遥派掌门,并诛杀叛徒丁春秋。单从内容看,合同并无不公之处,70年的内力和掌门之尊,是每一个学武之人梦寐以求的好事,接受了它,就如插入一个新式芯片,功力的版本大大升级、地位也相应提高。杀一个坏人,在当时的江湖,也不是件为难的事情。但是,这份合同是违法订立的,因为它违反了公平自愿原则。在案发现场,无崖子老先生以百年智力把不谙世故的虚竹哄得晕头转向,威逼利诱、以死相挟,虚竹在极其无奈的情况下,不得不接收功力、磕头拜师、答应除恶,戴上掌门指环。

    虚竹笨,却并不傻,他知道这份合同是不作数的,完全可以不履行。于是,他多次向逍遥派门人申请,宣布合同无效。他先是想把指环还给苏星河,一走了之。苏星河不愧是无崖子的徒弟,所使手段如出一辙,都是以死要挟,不过,他的效果更好,先是给虚竹设下了逻辑陷阱,把他困住,而自己也不过是惺惺作态,不用真的去死。后来,虚竹也学会了变通,其他当事人都不愿意让合同无效,那就干脆转让。他居然成功地把指环转让给了天山童姥。可是,造化弄人,最后他不但没有推卸掉责任,就连天山童姥的灵鹫宫也一并接收了。法律不是万能的,虚竹能从法理上明白自己有权利摆脱这份不公平的合同,却免不了在各种情势之下,一次次地挣扎,一次次地屈服、妥协。因为,他对人有着善良的感情。这下,我们明白一个道理,法律是死的、人情是活的,虚竹其实无法挣脱的,是那张人情的网,这非常符合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。

    2.3生命押运:都大锦运输合同掉得大

    【情节】

    《倚天屠龙记》是金庸老先生“射雕三部曲”的第三部。在第3回“宝刀百炼生玄光”中,记载了一个因未被依法、依约履行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灭门惨案。

    只听那姓殷的微微一笑,说道:“我若不知龙门镖局名声不差,找上门来干么?都总镖头,我有一单镖交给你,可有三个条款。”都大锦道:“牵扯纠缠的镖我们不接,来历不明的镖不接,五万两银子以下的镖不接。”他没听对方说三个条款,自己先说了三个条款。

    那姓殷的道:“我这单镖啊,对不起得很,可有点牵扯纠纷,来历也不大清白,值得多少银子,那也难说得很。我这三个条款也挺不容易办到。第一,要请你都总镖头亲自押送。第二,自临安府送到湖北襄阳府。必须日夜不停赶路,十天之内送到。第三,若有半分差池,嘿嘿,别说你总镖头性命不保,叫你龙门镖局满门鸡犬不留。”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过了半晌,听得都大锦道:“殷大爷,你要我保甚么镖?”那姓殷的道:“我先问你。我定下的三个条款,你可能办到?”都大锦顿了一顿,伸手一拍大腿,道,“殷大爷既出了这等重酬,我姓都的跟你卖命就是了。殷大爷的宝物几时来?”

    那姓殷的道:“要你保的镖,便是躺在担架中的这位爷台。”

    承运人都大锦应该说还是非常认真、卖力的,却料不到已经到了武当山脚下却翻了船,让几个冒充武当六侠的人把货物(俞岱岩)劫走了,且造成了托运货物的严重毁损。

    张翠山向都大锦狠狠瞪了一眼,才将龙门镖局如何受托护送俞岱岩来武当山,却给六个歹人冒名接去之事说了。宋远桥见都大锦这等功夫,早知决非伤害俞岱岩之人,何况既敢登门求见,自是心中不虚,当下和颜悦色地向都大锦询问经过。

    都大锦一一照实而说,最后惨然道:“宋大侠,我姓都的办事不周,累得俞三侠遭此横祸,自是该死。我们临安满局子的老小,此时还不知性命如何呢。”

    【问题】

    1.都大锦到底保的什么标?

    2.本次运输合同是否有效?

    【解读】

    流通是智慧和财富交流积累升值的最佳手段。就算是在宋元时代,社会上的运输业就已经十分红火。最规范的运输企业,当属镖局,像清代马春花、明代林平之等人所工作的家族运输企业,都是被消费者协会授予“信得过”荣誉称号的,在江湖中口碑都不错。不过,根据学者考证,早期专门为朝廷押送一些来往信件物品的机构是驿站,直到明末清初镖局才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应运而生。而《倚天屠龙记》这里的背景却是元末明初,显然和实际有点出入。

    那时候的运输企业,一般都是货运公司,几乎没有什么专门的客运公司,大部分镖局都是运输物品的,就算是人,一般也都是棺材里的尸体。运送活人是有风险的,要照顾饮食起居,还要保证安全,十分棘手。不过,这种业务利润很高,所以一个由都大锦负责的企业——龙门镖局,就接了这么一宗活儿,运送活人俞岱岩回武当。这份运输合同是由殷素素和都大锦签订的,内容十分详细,要求都大锦在十天之内,亲自将受了伤的俞岱岩安全完整送回湖北襄阳,交给他的单位领导武当掌门张三丰或者他的同事武当六侠。当然,殷素素是付了钱的,车票和保险买在一起,加上小费,一共是两千两黄金。

    龙门镖局总镖头都大锦,人称多臂熊,曾在少林寺学艺,是少林派俗家弟子。在这个运输合同中,都大锦很尽职尽责,发扬了企业诚实信用、服务周到的作风,带领员工一路换车换马不换人,离浙江、过安徽、入鄂境,终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赶到襄阳,大家都渐渐松出一口气。可惜的是,大喜必定伴随着大意,都大锦宽慰之下,严密一世,疏忽一时,竟然把一群陌生人误当作武当六侠,将俞岱岩交给了他们。结局很悲惨,俞岱岩被那些人折磨得四肢骨节尽数折断,成为废人。

    都大锦更倒霉,收的两千两黄金中有一千七百两被张翠山逼着救济了灾民,他自己和企业的员工家属数十人也全部被杀。这个代价实在是太大了、太可怕了。如果放在今天,飞机掉下来,航空公司也不至于会倾家荡产,更不可能以命抵命。龙门镖局的运输合同违约惨案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教训:如果和别人尤其和武林中人签订了合同,一定一定一定不要不要不要违约。另外,如果可能的话,尽可能地再买一个保险(不过当时还没有出现这个玩意儿呀),适度转嫁风险。作为一个少林寺俗家弟子,都大锦显然只学习了部分少林寺功夫(实战业务)而没有悟出“钱财乃身外之物”的道理(理论精髓),接了一个完全超越自己能力的大单,从而葬送了自己的性命。据小说记载,都大锦于元顺帝至元二年三月廿九(1336年5月10日)与殷素素签订合同,于当年四月三十(经查无此日期,当年四月只有29天,四月廿九是公元1336年6月9日,五月初一是1336年6月10日,可见这个运输合同是金庸老先生随意编造的)晚上因违约被殷素素所杀。

    因对方违约,殷素素依法依规履行合同规定条款,本身似乎没有任何问题。不过,合同中约定承运人未依约履行合同,应当承担死的后果,使得这个合同的性质发生变化,成为一种特殊的生死合同。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,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,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:停止侵害;排除妨碍;消除危险;返还财产;恢复原状;修理、重作、更换;赔偿损失;支付违约金;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;赔礼道歉。显然,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,是不能约定以生命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。在我国当今司法实践中,一些生产经营单位要求从业人员与其订立协议,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,这种合同我们也称为“生死合同”。但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,这样的合同或者协议没有法律效力的。不过武侠的江湖中,这种生死合同确实得到了武林人士的认可。所以在《倚天屠龙记》的“五皓臂似玉梅花妆”中,张翠山追问殷素素龙门镖局满门数十口被杀惨案的元凶时,殷素素毫不犹豫自认,张翠山心中一寒但却无话可说。毕竟,行为人是在依法履行合同,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已。

    2.4江湖信义:一场持续十八年的合同

    【情节】

    《射雕英雄传》第3回“大漠风沙”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持续十八年的合同。合同的双方是全真教的丘处机和江南七怪,合同的内容是比武,而且是通过教两个孩子十八年武功后,让两个孩子比试后,证明合同双方的武功高低。

    柯镇恶怒道:“现下咱们大家受伤,难决胜负。明年今日,请道长再在醉仙楼相会。”丘处机眉头一皱,心想这七怪并非歹人,我何苦与他们争这闲气?那日焦木死后,韩宝驹从铜缸中脱身而出,如要杀我,易如反掌。再说这件事终究是自己莽撞了,大丈夫是非分明,错了便当认错,但如何摆脱他们的纠缠,却也不易,沉吟了一会儿,心念一动,说道:“各位既要与贫道再决胜负,也无不可,只是办法却要由贫道规定。”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丘处机昂然道:“咱们来个大比赛,我一人对你们七位,不但比武功,还得斗恒心毅力,斗智巧计谋,这一场大比拼下来,要看到头来,到底谁是真英雄真豪杰。”这番话只听得江南七怪个个血脉贲张……丘处机道:“推本溯源,咱们误打误伤,是为了拯救忠义的后代而起,那么这件事还得归结在这上面。”于是把如何结识郭杨二人、如何追赶段天德的经过说了……丘处机道:“杨铁心的妻子包氏,却不知落在何方。那包氏贫道曾经见过,各位却不认得。贫道与各位赌的就是这回事。因此法子是这样:……那两个女子都已怀了身孕,救了她们之后,须得好好安顿,待她们产下孩子,然后我教姓杨的孩子,你们七位教姓郭的孩子……过得一十八年,孩子们都十八岁了,咱们再在嘉兴府醉仙楼头相会,大邀江湖上的英雄好汉,欢宴一场。酒酣耳热之余,让两个孩子比试武艺,瞧是贫道的徒弟高明呢,还是七侠的徒弟了得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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